女大学生怀孕谁之错
通过手术治疗,马某终于脱离了危险。学校辅导员到医院看望了她。同时,学校对此事注意了保密,尽量低调处理。
10月15日,马某出院回到学校。院系领导来到宿舍看望她,并表示,根据校规要对她和男友给予处分。校规第20条中规定:“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,情节轻微者给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,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”马某和她的男友根据学校要求写了检查,但他们不能接受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校规所说“品行恶劣、道德败坏”等内容。学校认为他们的检查不深刻,对自己的过错没有足够的认识,于是,正式下达了对两人勒令退学的处分。
马某及其男友以及马的父亲均认为处分所引用的条款不合适,于是聘请律师于10月25日,正式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学院撤消对他们的处分,并向他们道歉,恢复其名誉。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,法院没有当即立案,表示研究后决定。
近年,在校大学生未婚怀孕的现象并不鲜见,因此而被开除学籍的也偶有所闻,但像此次重庆某学院开除怀孕学生、受处分学生诉诸法律,以至引起全国轰动的事件,却是第一次。关键的问题是:学院依据有关校纪校规开除马某和其男友是否合理合法?
专家点评(陈一筠):
出了这样令人痛心的事,学校和家长都应当反思:为什么都已超过18岁的大学生,学到了这样那样的一大堆知识,却不具备起码的生命常识?谁向他们传授过关于性健康、性安全的信息?由于对性的愚昧、无知导致了冒险,导致了几乎断送生命的后果,作为当事人固然必须承担责任,但是作为学校的(包括中学时代的)老师和孩子的家长,就没有责任吗?生命的孕育和诞生以及如何阻止精子和卵子结合(即避孕)的知识,是小学生和中学生就有权知晓的科学奥秘,至今却仍被保守在成年人的仓库里,以至连大学生都不能做到“知情选择”,这是“育人”者的严重失职。
其次,出事后,女孩已经承受了沉重的身心负担甚至生命危险,男孩的恐惧与焦虑亦是可想而知。他们受到批评并被要求写检查,由此反思和忏悔,以免今后再错,这是应当的。但是,学校进而做出勒令退学的决定,等于对其伤痛“雪上加霜”。把他们推向社会,对这两个孩子的未来将是怎样的后果,校方是否想过?也许校方认为,把这两名“不干净”的学生扫出去,学校就“干净”了。然而,大学校园里那些正在做着同样的错事,只是还没有显现出同样后果的学生,学校将如何处置?开除这两个学生,真的就能杜绝大学生中不安全,不健康的性关系吗?就算是学校生产出来的两个“次品”吧,如学校本身都没有能力“修复”和矫正,那么社会上哪里还有更好的地方替学校去做补救呢?学校把“次品”扔出去,是否意味着要将其“报废”呢?
今天,我们对艾滋病患者都讲关爱、反羞辱、反歧视,而对这两位因失足而遭受身心侵害的青年人,难道就不应当关爱和拯救吗?
我们不久前开办了北京首家“少男少女门诊”。前来咨询和就诊的中学生和大学生,得到医生、护士和心理专家的热情周到的隐私化服务。在这样的氛围中再对他们辅之以教育,弥补他们性知识的欠缺和责任感的淡漠,是应当的。然而,门诊的工作人员也痛感与这些孩子“相见恨晚”。如果早一点有人告诉他们性健康、性安全、负责任和保护自己的方法,他们何至于在遭受身心伤害之后才来寻求补救呢?
记得有位明智的母亲,发现14岁的女儿怀孕之后,就在“绝对隐私”的原则下帮助女儿做了安全的解决,既让女儿感激不尽,又让女儿懂得了性健康的知识,从而痛下决心弥补发生的过失。结果,这个女孩与她那位出错的男友都成了学校品学兼优的学生,一同考上了重点大学。可见,在孩子迷茫甚至掉人陷阱的关键时刻,周围的成年人对他们的态度和处理的方法多么重要,也许会影响他们一生呢。
在此,我也想对处于性发育旺盛期的大学生们说,青春友情是可贵的,爱情更是美好,性作为爱的表达方式之一,必须是负责任的、健康的、安全的。如果用不负责任的肉体关系去证明爱情,那就是对爱情的亵渎和毁灭,最终尝受苦果的是自己。那两位学生的教训,是否值得所有性活跃期的大学生记取?
大学生们还应当明白,爱情的美好之处,正在于双方心灵的交融,相互的珍视与保护,包括对身心的保护。因此,爱情理应使双方更上进、更有德性、更完美,当然也就更健康,更安全了。如果双方声言彼此有了爱情,却做出与爱要达到的目标相反的事情,那只能证明彼此之间没有爱情,不过是生理的欲求罢了。后者,是本能层次上的事,是低等动物都具有的属性。试问,作为有理性和自尊的人类,作为有人生追求和事业理想的大学生,可以把自己降低到按本能行事的低等动物层次上去吗?
我衷心希望,那两位大学生的悲剧,能引发大学生们关于异性友情、爱情、性与健康、婚前准备以及人生意义这类问题的科学和价值观讨论。

